也谈“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”

也谈“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”

谴悟杂文2025-12-30 11:37:50
最近读到一篇文章,盛赞“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”不仅是儒家思想的精华,还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衡量一个人素质高低的标准,我以为这样说有点过了,为什么呢?“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”语出《论语?卫灵公》篇,意思是自己

最近读到一篇文章,盛赞“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”不仅是儒家思想的精华,还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衡量一个人素质高低的标准,我以为这样说有点过了,为什么呢?
“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”语出《论语?卫灵公》篇,意思是自己不想要的,不要施加给别人。如何评价这句话的分量呢?我认为这是一种生活感悟的朴素总结,如果上升到“放之四海而皆准”的真理境界,则显然有些苍白。
从逻辑上讲,如果“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”,那么请问,己所欲,便可施于人吗?比方喜欢抽烟甚至吸毒的,难道自己喜欢做,就可以强迫让别人也去做?显然道理站不住脚。回到这句话本身,己所不欲的,难道不可以施于人吗?举个例子,有些家长自己年轻时做不到好好学习,考不上大学,难道不能够要求自己有潜质的孩子好好学习,考上大学?在这个例子上孔子的道理也讲不通。
有人把“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”理解为不能宽以待己、严以律人,要严以律己、宽以待人,并深以为是真理。其实,这也是需要具体情况,具体分析的。三国时的曹操,因为马踏麦田触犯了自己所定的军纪,按律当斩,难道曹操必须自刎而死?显然曹操做不到,于是剑削青丝以谢军中,宽以待己了一把。那么,其他人违反了军规?曹操能够统统不按律制裁,做到宽以待人?显然也不能。严以律己、严以待人是集体生活中必需的,也是最佳的;严以律己、宽以待人是只能在短时期实行的笼络人心之举,长期下去规章制度就会失去制约力,就会人心怠慢,对纪律没有敬畏;宽以待己,严以律人是无奈之举,属于自毁形象,只能偶尔为之。宽以待己、宽以待人,对于生活在自由散漫群体中的人比较合适,一盘散沙、没有群体战斗力也是在意料之中的事情。
有人拿布劳特的例子来印证“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”的正确性,显然也是不恰当的。布劳特原是一个犹太人音乐家,德军占领后他与德军合作,担任“犹太人自治会”的警察局长。检举人告发布劳特在担任警察局长期间,为了博得德国人的欢心,有意多送犹太人到死亡集中营,是间接杀人犯。地方法院最初判布劳特15年徒刑,布劳特不服,向以色列最高法院起诉,最后以色列最高法院判决布劳特无罪释放。为什么犹奸布劳特被无罪释放?以色列法院的法官是这样解释的:“求生是人的最起码本能。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而出卖组织、出卖朋友、出卖他人,尽管是一件不值得提倡的非道德行为,但也不能构成犯罪。我们处罚罪犯时,必须把我们自己也放在同样的环境来设身处地的考虑问题。当时如果布劳特不与德国人合作,那就意味着放弃‘生’的机会而选择‘死’。假如我当时处在布劳特的位置,我也同样会选择‘生’的机会与德国人合作。我们不能要求别人做到我们自己不能做到的事。”(例子摘自于网络)
在这个例子中,布劳特有意识地多送犹太人到死亡集中营,是对犹太民族犯罪的行为,以色列法官判他无罪的理由,既荒唐,也显得可笑。这个法官做不到不出卖犹太人,并不意味着其它人做不到。这样的判例,只能说明了这个民族价值伦理观念的混乱。拿着个人的“欲”与“不欲”,替代了国家和民族的“欲”与“不欲”,这是一种非常不严肃的、也是不规范的行为。
长期以来,经过反复实践得出的社会生活准则,维持着社会正常运转的秩序。“欲什么”与“不欲什么”,可不可以施给别人,一般都受着法律和道德的规范和约束。在社会集体生活中,可施于自己和别人的,必须是符合社会生活准则的,符合团体纪律的。能够按照社会生活的规则,去考虑自己的“欲”与“不欲”正不正当,可不可以施给别人,这才是真正衡量一个人素质高低的标准。
中国文化的保守和守旧表现之一,就是不加分析,对古典文化全面投降,只肯做旧文化的奴隶,而没有扬弃的勇气,更没有创新、发展的意识,这是中国文化的悲哀,更是中国人的悲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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