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风乍起,吹乱电动车主心
一篇《超标电动车上路将被查处》的记者署名文章,在6月11日的《北海日报》头版登载后,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,近几日在北海市民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,一时间人们议论纷纷。在北海市有名的365网上,关于此事的帖子亦成为时事栏众多网友回应的热帖。综合人们的意见,基本不外乎三类:支持查处者,反对查处者,居中者。然而,似乎所有的议论者,都忽略了一个本质问题即北海市政府此举的合法性问题。
纵观已实施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全文,并无对超标电动车的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,只是在该法第18条第2款授权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,制订对依法应登记的非机动车进行管理的规定。而在广西,此类规定尚在襁褓之中。既然如此,那么我们不禁要问:北海市政府作出禁超标电动车决定的法律依据何在呢?
重读《超标电动车上路将被查处》一文,我们发现记者对此语焉不详,只是在文中借北海市交警负责人之口阐述查处的原因是5月份以来的6起重大交通事故中,电动车占了3起,以及近期市区每天要发生6起左右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。此外,文章中还引用交警介绍说超标电动车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。可是,这些事故数据的简单罗列能代替执法的依据吗?北海10万超标电动车的上路,是一朝一夕之事吗?
自2004年5月1日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正式施行至今,已有3年多时间,有目共睹北海超标电动车的销售店,由当初的星星之火发展到如今的燎原之势。需求决定供给,这种供给的繁荣不正反映了需求的兴旺吗?而其间,北海市政府有管理举措吗?当然不可否认,交警对电动车车主的逆行等不守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行为,实施处罚完全正当。但是,作为一级地方政府绝不应该在没有合法依据的前提下“病急乱投医”,乱作为!当一个行政行为,可能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时,倡导和谐社会的政府尤其应该三思而行!
众所周知,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,依法行政都是政府最基本的行为准则,更是其为全社会守法必须作出的道德表率。然而,我们却常常在各地看到政府好心办事、百姓并不领情的尴尬局面。奇乎?异乎?究其实质,还是头脑中那根法律的弦未绷紧矣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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